尊敬的用户及合作伙伴:
根据《非经营互联网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原信息产业部第
33号令)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第292号令)规定,在ICP备案完成后、网站开通时,应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(子域名网站也要标号),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到工信部备案官网首页(http://.beian.miit.gov.cn )
具体规范:
一、备案编号规范:只标主体备案号,如:省ICP备05000001号,备案号后面不要带“-1”“-2”这些网站序号,也不要少了“省ICP备”“号”等字符。
逾期未处理的,按照《非经营互联网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)第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,对网站主办者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请各主办者引起重视,认真检查名下网站,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。
如您需要帮助,您可直接联系备案专员,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!
备案 QQ:84032018 2375124246
上海快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
2019年12月17日